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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先晓诉常红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晓,常红亮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349-1号原告魏先晓,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峰,巩义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红亮,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先晓诉被告常红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先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先晓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