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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新保申请执行张敬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保,张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程新保。被执行人张敬。申请执行人程新保与被执行人张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界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