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大伟与张晓辉、谢新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伟,张晓辉,谢新军,陈雪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孙大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冰,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辉,居民。被告:谢新军,居民。被告:陈雪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玉娥,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伟诉被告张晓辉、谢新军、陈雪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大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大伟负担。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