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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刘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平与陈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陈耀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刘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黄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陈耀兴,男,汉族,农民。原告黄平诉被告陈耀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树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耀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平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陈耀兴因生活资金缺困,向原告借现金13120元,当时声明用一年时间,月息五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不偿还借款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120元及利息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黄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借条原件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耀兴未作答辩。经当庭举证,原告提交证据借条原件1份,其内容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陈耀兴向原告借现金1312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五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7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耀兴向原告黄平出具借条一份,系其本人书写,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1312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耀兴给付原告黄平借款131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陈耀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得春本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权利即丧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