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贾虎林盗窃、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594号罪犯贾虎林。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神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虎林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201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虎林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担任杂工改造岗位期间,吃苦耐劳,认真负责,表现较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三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虎林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贾虎林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世辉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