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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雨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雨,男,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雨经与买毒人员吴某某事先电话联系,在其住处将0.5克的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买毒人员吴某某。2015年3月3日0时许,当买毒人员吴某某再次到该处找被告人王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即,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雨的该住处卧室床头柜上提取到一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为8.24克的白色晶体物质。经鉴定,所提取到的白色晶体物质中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提取到的毒品的物证照片;2、暂不予收押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暂扣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出院小结、诊断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雨的供述;5、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430号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雨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仍予以非法贩卖,数量达8.7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雨经与买毒人员吴某某事先电话联系,在其住处将0.5克的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买毒人员吴某某。2015年3月3日0时许,当买毒人员吴某某再次到该处找被告人王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即,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雨的该住处卧室床头柜上提取到一袋净重为8.24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经鉴定,所提取到的白色晶体物质中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提取到案的毒品、书证暂不予收押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暂扣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出院小结、诊断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同步录音录像和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430号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非法进行贩卖,数量为8.7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傅春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