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永傲与赵辉、丁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傲,赵辉,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保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傲,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辉,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丹,女,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孙永傲与赵辉、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有关单位协执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保字第00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