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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