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