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冠一与被告王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王冠一,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昝王庄村人。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华,男,成年,雄县昝岗镇昝王庄村人。原告王冠一与被告王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冠一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王书华向我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到2014年5月1日本息还清,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3万元,以后利息顺延。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书华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被告王书华向原告王冠一借款10万元,并写有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王冠一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1.5分,到2014.5月1号本息还清。借款人王书华。2013.10.15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截止到2015年6月15日,尚欠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书华借原告王冠一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并依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书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书华偿还原告王冠一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后收取1409元,由被告王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