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冶庚旺与马斌、冶胜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庚旺,冶胜明,马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冶庚旺,男,回族,生于1988年7月2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胜明(又名冶生明),男,回族,生于1980年5月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斌,男,回族,生于1992年4月7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庚旺诉被告马斌、冶胜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庚旺负担。审判员 任培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