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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穆风双与纪坤成、纪秀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穆风双,工人。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坤成,司机。委托代理人:郭凤君,农民。被告:纪秀金,农民。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负责人:赵治兴,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翔,该公司职员。原告穆风双与被告纪坤成、纪秀金、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穆风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风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风双撤回对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的起诉,案件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