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小军与攀枝花市霖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军,攀枝花市霖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军,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霖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小军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霖玺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霖玺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