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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郭素娟、郭上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996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砵村铜城中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廖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鑫,男,汉族,系原告的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素娟,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上哈,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达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华江,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达洲,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贞星,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被告郭素娟、郭上哈、郭达伟、郭华江、郭达洲、郭贞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104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负担。审判员黄达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海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