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9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与陈卫建、张青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陈卫建,张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949-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0号九洲大厦101室。负责人:潘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卫建。被执行人张青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证执字第89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卫建、张青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湖长执民字第194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青青所有的号牌为浙E×××××奥迪牌轿车。2015年7月23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张青青所有的号牌为浙E×××××奥迪牌轿车进行公开拍卖,因该标的无人报名而流拍。2015年8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张青青所有的号牌为浙E×××××奥迪牌轿车进行公开拍卖,最终莫雪琴(公民身份号码:××)以22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拍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浙E×××××奥迪牌轿车归买受人莫雪琴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莫雪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莫雪琴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浙E×××××奥迪牌轿车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依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