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梅春与袁敏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春,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0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梅春,女,生于1946年11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袁敏,女,生于1961年3月6日,汉族,原住济南市历城区济钢新村**号楼2某某某某某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区法院)受理执行的王梅春与袁敏债权纠纷一案,王梅春以历城区法院长期未执结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梅春称:历城区法院执行其与袁敏债权纠纷一案五年多时间,至今未执行到位。为维护自身权利,特申请本院督促执行。经审查查明,王梅春与袁敏债权纠纷一案,历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敏退还原告王梅春现金482900元。二、被告袁敏自2006年5月16日始以所欠款4829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经济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上述一至二款项,均限被告袁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271元,由被告负担。2010年4月29日,历城区法院根据王梅春的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10)历城执字第645号。执行过程中,历城区法院查明:2009年12月,被执行人袁敏因犯诈骗罪,被历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在山东省某某某某服刑。2011年3月12日,被执行人袁敏在服刑期间死亡。被执行人袁敏生前有每月1000余元工资收入,但被历城区法院其他执行案件查扣。其死亡后上述工资收入停止发放。根据有关政策,因袁敏死亡其家属可获得的12501.85元补偿金,亦被历城区法院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查扣。袁敏生前拥有位于济南市济钢新村35号楼2某某某某某某的住房一套,袁敏已于2006年7月5日转让给他人。历城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敏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袁敏死亡后,历城区法院未发现袁敏有遗产可供执行,现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裁定变更执行法院的法定要件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历城区法院立案执行王梅春与袁敏债权纠纷一案后,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但未查找到袁敏有可供执行财产。袁敏死亡后,历城区法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敏有其他遗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符合应责令历城区法院限期执行或裁定变更执行法院的法定要件,对申请人王梅春要求督促执行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梅春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