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小林与韩建平,韩淑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林,韩建平,韩淑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28号原告杨小林,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韩建平,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淑容,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林诉被告韩建平、韩淑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林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林承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