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树理与樊建宾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树理,樊建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蒋树理,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樊建宾,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蒋树理与被执行人樊建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树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