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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诉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登喜与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池州市秋江油脂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登喜,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池州市秋江油脂蛋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诉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张登喜,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申请人: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程双应,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池州市秋江油脂蛋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程双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登喜因与被申请人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池州市秋江油脂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人银行存款145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