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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宗源与乃胡提比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源,乃胡提·比拉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王宗源,男。被告乃胡提·比拉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源诉被告乃胡提·比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乃胡提·比拉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源撤回对被告乃胡提·比拉力的起诉。审判员  杨春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瑞红文书翻译刘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