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宗源与乃胡提比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源,乃胡提·比拉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王宗源,男。被告乃胡提·比拉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源诉被告乃胡提·比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乃胡提·比拉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源撤回对被告乃胡提·比拉力的起诉。审判员 杨春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瑞红文书翻译刘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