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立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庆刚与朱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刚,朱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张庆刚。被申请人朱秋云。申请人张庆刚与被申请人朱秋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朱秋云位于临邑县迎宾路中段东侧新世纪商苑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