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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某某,无业。2006年7月9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8月18日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4月14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7月30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9月25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8月4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20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永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鞠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百汇玩π主义店、美儿舒减肥美容店、广陵路316号床上用品店、文昌中路茂业百货对面的扬州小酒店,先后盗窃4次,窃得人民币共计165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鞠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百汇玩π主义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柜台内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500元左右。2、2015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百汇美儿舒减肥美容店内,窃得被害人李某吧台抽屉内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元。3、2015年7月1日8时50分左右,被告人鞠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广陵路316号床上用品店内,窃得被害人常某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800余元。4、2015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鞠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茂业百货对面的扬州小酒店内,窃得被害人刘某吧台格子里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鞠某某被抓获后,退还被害人常某人民币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陈某、李某、常某、刘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鞠某某曾因违法犯罪多次受法律处罚,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鞠某某继续退赔,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玉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