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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伯安诉被告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邱改江、何和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伯安,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邱改江,何和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胡伯安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罗田县九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详见委托书)。被告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邱改江被告何和平委托代理人邱学林,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详见委托书)。原告胡伯安诉被告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邱改江、何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伯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伯安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续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胡伯安负担。审判员  曾献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迪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