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曾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66号罪犯曾鹏,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怀洪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8.5分,本次缴纳罚金三千元。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鹏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罚金已缴纳完毕,可以减刑。但因其系累犯,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鹏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