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绍华与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宋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杨绍华。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文。被告:宋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华与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宋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