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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绍华与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宋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杨绍华。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文。被告:宋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华与被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宋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