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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与刘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刘国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211号原告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洞子口。经营者刘瑞元,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朱辅军,四川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容,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周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与被告刘国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国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国容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凯昌建筑模板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