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义兵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义兵,杨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78号申请人李义兵,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杨佳丽,女,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义兵与被申请人杨佳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义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义兵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义兵庆江北支行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李义兵负担。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