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与郭润豫、郭育文、郭锡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郭润豫,郭育文,郭锡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负责人董曙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泽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杜绍宁,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润豫,女,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郭育文,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郭锡武,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诉被告郭润豫、郭育文、郭锡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撤回对被告郭润豫、郭育文、郭锡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