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系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财政所资金管理员,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5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财政所资金管理员期间,在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监管、使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扶贫专项资金被吕某某贪污,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100万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袁某某、谈某、吕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主岭市乡镇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干部履历表,到案经过,吕某某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监管工作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财政所资金管理员期间,在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监管、使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扶贫专项资金被吕某某贪污,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100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2、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3、干部履历表及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公务员身份。4、刑事判决书,证明吕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5、相关文件资料,证明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监管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6、证人谈某证言,证明他是2005年至今担任公主岭市发改局农业科科长的,2012年某某某某镇整村推进贫困村报的有三个村,其中有某某某村,整村推进贫困村不用立项,只要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就行了,这个必须以村名义申报,扶贫资金由村集体集中管理,统一支配,带领广大贫困户共同受益,2012年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整村推进的扶贫资金国家给拨了100万元,至于这100万元做什么用了不清楚,此款下来后应由财政监管。7、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徐某是2000年8月开始担任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财政所出纳员,某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是分五次经徐某由吕某某领取的。8、证人高甲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某某某某财政所的资金管理员,某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他清楚,这100万元都是财政所拨付的,这100万元应由村里组织村委会和群众代表研究立项,确定项目后,扶贫资金由村里集中管理,产生效益后让村里的贫困户受益,某某某村这100万元扶贫资金,村里申请用于建牧业小区养羊,牧业小区由村里自筹资金,财政所拨付的100万元就是用于养殖。这100万元李某某和高甲负责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跟踪管理,资金拨付后,负责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这100万元都是由支部书记吕某某支取的,2012年12月份,所长高乙让李某某和高甲去验收一次,当时牧业小区里总共不到100只羊,当时是一只一只的查,并拍照片了,当时没有看到小区里有养羊的饲料,当时去验收时,只有吕某某和一个放羊的,有一张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这张表是高甲填的,当时李某某没有上班,内容是所长高乙告诉高甲的,这张表是假的,牧业小区养羊专项资金没有通过村里统一管理,是吕某某自己支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记账和报账,某某某村的账高甲不知情,都是吕某某和李某某所长联系。9、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其2003年至2014年任公主岭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2012年由公主岭市发改局及财政局共同确定某某某某镇某某某村为贫困村,并以养羊的项目向省里申请扶贫资金,扶贫资金申请下来后,由某某某某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情况。10、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末,镇里开会,要求报贫困村材料,吕某某就上报,2012年,镇长张某某说材料要经过审批,并要抓紧时间建牧业小区,当建到一半时,镇里的财政所所长高乙告诉不能建小区了,说这钱是用来买羊的,高乙告诉吕某某让把钱都做成买羊的票子,吕某某就做了300多只购羊票据,实际上只买了120多只羊,还做了20万元假的购买羊饲料的票据,之后高甲和李某某来过一次牧业小区检查,高乙也来过一次检查,都没有告诉吕某某羊的数量不够,也没有核实购羊和饲料票据的真实性。12、证人高乙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9月份担任公主岭市某某某某镇财政分局局长,关于某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其知道,其到某某某某时,某某某村的这100万元扶贫资金已经批下来了,2012年9月27日公主岭市财政局拨30万元,10月拨30万元,12月拨40万元,都是某某某村书记吕某某领取的,一开始,其一直以为新建的牧业小区是某某某村的,但后来老百姓上访,说吕某某把财政给的100万元扶贫款独吞了,通过了解,这个小区是吕某某自己建的,牧业小区是他个人申报的,建牧业小区村委会其他成员都没有参与,是吕某某找汪某某建的,这100万元取回后没有入村里账,就连村干部都不知道有扶贫资金这事,就吕某某自己支配了,某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不到100只,根本没有320只,是吕某某为了财政部门验收,临时借的羊,财政验收报告称共有320只羊,由某某某村十户贫困户管理和经营不是属实的,2013年4月公主岭市检察院调查此案时,核实过这十个人,都是吕某某的亲属,都是假的贫困户,实际上就七、八十只,都是吕某某自己的羊,现在知道这100万元一部分用于建牧业小区,一部分购买羊和饲料,吕某某违反财政规定,无法报帐,就做假的购置羊和饲料票据,目的是支回这笔专项资金,按照政策,2012年财政扶贫某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这100万元应由村委会集中管理,专用于购置羊和饲料,有效益后让贫困户受益,按国家政策要求,这100万元扶贫资金是不允许吕某某个人使用的。12、被告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是某某某某镇财政所财政资金管理员,某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其清楚,这100万元都是财政所拨付的,这100万元应由村里组织村委会和群众代表研究立项,确定项目后,扶贫资金由村里集中管理,产生效益后让村里的贫困户受益,某某某村这100万元扶贫资金,村里申请用于建牧业小区养羊,牧业小区由村里自筹资金,财政所拨付的100万元就是用于养殖。这100万元其负责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跟踪管理,资金拨付后,负责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这100万元都是由支部书记吕某某支取的,2012年12月份,所长高乙让其和高甲去验收一次,当时牧业小区里总共不到100只羊,当时是一只一只的查,并拍照片了,当时没有看到小区里有养羊的饲料,当时去验收时,只有吕某某和一个放羊的,有一张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这张表是高甲填的,当时其没有上班,牧业小区养羊专项资金没有通过村里统一管理,是吕某某自己支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记账和报账,某某某村的账其不知情,都是吕某某和高乙所长联系。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