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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广达覆铜箔板有限公司与吴耀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广达覆铜箔板有限公司,吴耀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无锡市广达覆铜箔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谈村村。法定代表人万生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沭萱,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耀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广达覆铜箔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耀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广达覆铜箔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耀泉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广达覆铜箔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广达覆铜箔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耀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