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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内蒙古扎赉特旗,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扎赉特旗。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4年11月10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托雅,内蒙古兴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托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季,被告人金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其承包的位于巴达尔胡镇乌兰套海嘎查东北退耕还林地翻耙种植农作物至2014年案发止,经扎赉特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查,被告人金某某所开垦林地面积为42亩,林种为防护林。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将42亩地全部补种了杨树。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陈金桃、邰伟林、包福龙、海泉等人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退耕还林地林权证丢失的办案说明、巴达尔胡镇林业工作站补种杨树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退耕还林土地用途42亩,种植农作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鉴于被告人回复土地用途,种植树苗的情节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玉林审 判 员  包育榕人民陪审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