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卢永久与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23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卢永久,男,1950年1月11日出生。上诉人卢永久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行初字第00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卢永久称:一审法院没有对卢永久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判断;一审法院应当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卢永久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卢永久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影响;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卢永久请求撤销(2015)房行初字第0023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卢永久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京建房拆许字(2011)第8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作(2013)房行初字第37号生效判决已就京建房拆许字(2011)第8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作出认定,故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卢永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卢永久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