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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道某某与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2号原告道某某,女,藏族,生于1977年8月15日,现住合作市那吾乡。被告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8月18日,现住合作市那吾乡。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某某诉被告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道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因原告家中有重要事情,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向本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 君 威审判员 项秀卓玛审判员 刘 万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仲 格 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