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褚某某,住安阳市滑县。被告安阳县某���心,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某学校,住所地安阳县。本院在审理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贾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彦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