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褚某某,住安阳市滑县。被告安阳县某���心,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某学校,住所地安阳县。本院在审理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贾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彦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