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诉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物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物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诉保字第29号申请人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进路288号3幢。法定代表人杨源,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物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宾馆6楼8602室。法定代表人卢宏。申请人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物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物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物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