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子五等与刘艳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五,王桂芳,秦勤,苗祎,刘艳琴,李春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538号原告��子五,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原告王桂芳,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杰,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勤,女,1999年11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秦旭东,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原告苗祎,男,2006年1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苗立华,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刘艳琴,女,1977年6月9日出生。被告李春亚(兼被告刘艳琴的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北街70号。注册号:110229009655000。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五、王桂芳、秦勤、苗祎与被告刘艳琴、李春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五、王桂芳、秦勤、苗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五、王桂芳、秦勤、苗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五、王桂芳、秦勤、苗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