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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睿与刘进国、青岛福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少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姜立霞,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国。被告青岛福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胜利东路3号。(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修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路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徐金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进国、被告青岛福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邮寄费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