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合肥群贤家电配件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群贤家电配件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XX飞,左杉,汪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合肥群贤家电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新,总经理。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被告:XX飞,男,汉族。被告:左杉,男,汉族。被告:汪胜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长民保字第000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对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XX飞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XX飞、左杉、汪胜国的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高大祥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西北凯旋国际广场13层F座房产(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254**号)一套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