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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雪峰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峰,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吴雪峰。委托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原告吴雪峰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雪峰的委托代理人孟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雪峰诉称,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28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43000元,被告借款后没有及时偿还原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3000。被告张建华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提交借条3张,证明被告张建华欠原告吴雪峰款43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做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华分三次共向原告吴雪峰借款43000元,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自愿,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张建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华偿还原告吴雪峰借款4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得军审 判 员  杨秋良代理审判员  王瑞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