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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正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镇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郭秀媛、牛德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秀媛,牛德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正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北镇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张有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奇,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公司副经理,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郭秀媛,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牛德春,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刘大平,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北镇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郭秀媛、牛德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镇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减半收取356.25元,由原告北镇宏明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