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婷诉吴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吴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64号原告:王婷,女,200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王富礼,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巧,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婷诉被告吴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婷负担(免交)。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