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6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6973号申请人王X,女,1954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苏X(王X之女),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王X、苏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苏全仁名下在朝阳区某楼(楼幢号32)708号(房产证号:第X号,房屋产权登记书收件号:朝私优字第XXX号,收件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房屋归王X(身份证号:)、苏X(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王X占二分之一份额,苏X占二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苏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苏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