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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陈永兴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陈永兴,仇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特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负责人:陈德龙。委托代理人:黄蓓蓓。被申请人:陈永兴。被申请人:仇春萍。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俞玲丽、陈苗,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浙大支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小明独任审查,并于2015年8月14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蓓蓓,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苗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农业银行浙大支行称:两被申请人陈永兴、仇春萍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4日,陈永兴、仇春萍与农业银行申花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3020620110051899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止,借款人陈永兴可以在人民币4500000元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11月13日。陈永兴、仇春萍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云桂花园8幢202室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7660000元,并于2011年11月14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农业银行申花路支行于同日取得了杭房他证字第115376**号他项权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2011年12月20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农银浙营发(2011)617号文件,农业银行申花路支行名称变更为农业银行浙大支行。2012年11月19日,双方将涉案的抵押房产即杭州市西湖区云桂花园8幢202室房产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证移字第12021**号,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农业银行浙大支行,最高额抵押权为7660000元,担保范围没有变化。2015年2月13日,农业银行浙大支行依约向陈永兴发放了借款4000000元。因陈永兴、仇春萍未归还到期利息,2015年6月10日,农业银行浙大支行依约向陈永兴、仇春萍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于2015年6月10日提前到期,陈永兴、仇春萍也签字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7月10日,陈永兴、仇春萍尚欠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3595.56元。为此,农业银行浙大支行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永兴、仇春萍的抵押财产即杭州市西湖区云桂花园8幢202室房屋,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本金4000000元、利息13595.56元(暂算至2015年7月10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陈永兴、仇春萍辩称:对农业银行浙大支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均无异议,两被申请人未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7月10日利息为13595.56元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永兴、仇春萍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云桂花园8幢202室房屋为陈永兴向农业银行浙大支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农业银行浙大支行依法享有抵押权。现借款已到期,陈永兴、仇春萍未归还借款,尚欠本金4000000元、利息13595.56元(暂算至2015年7月10日)。农业银行浙大支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上述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永兴、仇春萍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云桂花园8幢202室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对变价所得款项,在尚欠本金4000000元、利息13595.56元(暂算至2015年7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9454元,由陈永兴、仇春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吕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