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含山县。被告人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吴一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上午,被害人张某带着亲戚黄某、吴某乙等人到含山县林头镇隐龙行政村指吴村后山,修葺父亲坟墓,并雇了一辆铲车进行施工。在去后山坟地过程中,张某所雇的铲车将指吴村村民韦某在山上种的部分油茶苗压坏,正在山上干活的韦某见状上前与张某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吵。韦某打电话喊来儿子吴某丁。吴某丁赶到山上后,与黄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吴某丁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铲车的后玻璃砸了一个洞,黄某见状拿起扁担准备打吴某丁,被害人张某也拦着吴某丁。吴某丁从现场拿起一把锹将被害人张某的头打破。黄某见张某头被打破,就上前打吴某丁,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吴某丁被黄某打倒在地,黄某骑在吴某丁的身上打了吴某丁几拳,并扭着吴某丁的胳膊将吴某丁按在地下,后双方被在场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丁的伤势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接到林头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韦某、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证言,被害人吴某丁陈述,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受害人先用石头砸坏被告人的铲车,又用铁锹将被告人的二舅打得头破血流,在此情况之下,被告人才上前与被害人扭打,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民事纠纷与受害人发生争吵、扭打,造成受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接到林头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的意见,查明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虽有上述量刑情节,但其在本案起因上负有较大责任,并造成轻伤一级较严重后果,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考虑到本案的起因,以及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审 判 长 贾长山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中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