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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留文、龚义美等与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留文,龚义美,龚德敏,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留文,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义美,女,系周留文的妻子,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德敏,男,系周留文的儿子,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海清,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村民组。负责人:张松泉,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霍德宁,和县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留文、龚义美、龚德敏因与被上诉人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留文、龚义美、龚德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留文、龚义美、龚德敏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留文、龚义美、龚德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留文、龚义美、龚德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军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