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姜金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姜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金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