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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乔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