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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80号原告:林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尚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