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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伟与薛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薛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伟,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松,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薛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