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伟与薛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薛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伟,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松,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薛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