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训勇与曹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训勇,曹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郭训勇,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系新疆轮台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李庆红、安君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彬,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训勇诉被告曹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训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64元,退还原告郭训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牛晓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