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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江涛与杨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涛,杨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孙江涛,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秀珍,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小英,无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与被告杨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孙江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欢 微信公众号“”